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移轉訂價 (Transfer Pricing)
所謂『移轉訂價』,是指營利事業與關係人相互間從事受控交易所訂定之價格或利潤。由於移轉訂價將影響營利事業之收入、成本、費用或損失之金額,進而左右其課稅所得額及應納稅額,故近年來各國均將其列為國際租稅議題。
我國於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八日發布「營利事業所得稅不合常規移轉訂價查核準則」,規定自辦理九十四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起,凡符合查核準則規定之企業均必須備妥移轉訂價報告,以供稽徵機關查核。


移轉訂價交易之界定
一、 營利事業與「關係企業」相互間所從事之交易。
二、 金融控股公司法或企業併購法規定之公司與其子公司相互間,及該等公司或其子公司與「關係人」相互間所從事之交易。
三、 金融控股公司法或企業併購法規定之公司或其子公司與「非關係人」相互間所從事之「不合常規」交易。
關係企業之認定
一、

股權控制。

 
持股超過20% 由相同人持股各達20%
持股最高且達10% 執行業務股東或董事半數相同。
派任之董事佔半數。 董事長、總經理為相同人、或二等親以內親屬。
二、 分支機構。
 
境外公司在我國內之分支機構,與總機構或境外其它分支機構間。
國內公司總機構或國內分支機構,與境外之分支機構間。
三、 人事、財務或業務經營控制。
 
派任總經理或更高層級職位之人。
資金融通或背書保證達總資產三分之一。
控制生產活動,且達總產值50%
採購原物料、商品之價格及交易條件受控制,且達同年度總金額50%
商品銷售受控制,且達該同年度總額50%
四、 契約控制:合資或聯合經營契約。
五、 實質控制。
  具有控制能力、或人事、財務、業務經營或管理政策上具重大影響力。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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